特许经营纠纷中关于“两店一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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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钧[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5期66-69,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依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由于在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需要自行承担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商业风险,为了相对降低其投资风险、验证特许人所提供经营资源的有效价值性,

关 键 词:经营纠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被特许人 经营活动 2007年 经营模式 经营时间 业务培训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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