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利益平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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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飞[1] 徐文文[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5期93-97,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如投保人或其继承人自愿退保,法院强制保险合同当事人退保。鉴于实践的复杂性.涉及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的诸多问题缺乏直接的立法依据。笔者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利益而存在.应尽量满足被保险人或利害关系人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要求。赋予其替代投保人的权利.并根据纠纷的性质平衡保护相关各方利益。

关 键 词:保险合同解除 利益平衡 纠纷 被保险人利益 人寿保险合同 合同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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