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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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1] 陆晓燕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5期98-101,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管理人实际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支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完全没有清偿甚至不足清偿破产费用.导致部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因不存在计酬基数而难以计算.或无法获得合理报酬,甚至连垫付的成本都无法收回.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合理报酬 基金制度 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 财产价值 破产程序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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