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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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婧 

机构地区:[1]界首市土地管理局,安徽阜阳236500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3年第2期190-190,共1页Time report

摘  要: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尽快建立与我国现阶段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关 键 词: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土地级差收益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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