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调研分析与政策建议——以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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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寿学军[1] 孙继霞[2] 莫建斌[2] 胡文革 赵建兰 潘晓晖[1] 

机构地区:[1]杭州市财政局 [2]浙江省财政厅 [3]名胜区财政局

出  处:《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3年第11期38-43,37,共7页

摘  要:关于征收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偿使用费,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有明确规定。据了解,近几年,江苏、湖北、山东、贵州、湖南、新摄等地的风景名胜区均已陆续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川费,而浙江省至今仍未开征。2011年,浙江省人大对《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汀,修订后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征收风景辐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 键 词:风景名胜资源 风景名胜区 有偿使用费 调研分析 西湖 政策 管理条例 浙江省 

分 类 号:F592.3[经济管理—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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