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的颁行及其时代效用——晚清因应现代性挑战在立法层面上的首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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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淑君[1] 

机构地区:[1]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201204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92-97,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文化核心内容及构建途径研究"(项目编号:09CFX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为清政府"工商立国"提供制度、文化上的支持,于是,晚清新政开始了最具历史意义的修律运动——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在晚清"挽回利权"、"先定商律"思想的指导下,1904年《公司律》出台。虽然这部中国立法史上的首部公司法"顾草创之始,难语完备",但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篇之作,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尤其是它的颁行,标志着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在中国的第一次确立,推动了中国民族工商业者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形成。

关 键 词:公司律 时代效用 现代性 历史意义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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