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的地方性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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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萍[1,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3-9,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2年)规划项目"文化视域中的我国法律有效性研究"(12FX14);"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

摘  要:法院的地方性是国家司法权的空间表达,世界各国的法院都具有地方性。我国法院的地方性具有主权的根据和宪法上质的规定性。司法地方化是地方法院能动性的表现,必须予以尊重。将法院贴上地方保护主义贬义标签的根源在于法院被地方权力行政化,而非法院的地方性和司法活动的地方化。法院的地方性是任何司法改革都必须坚持的。

关 键 词:法院地方性 司法地方化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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