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与TRIPs协定一致性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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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华[1]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70-74,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条款违反了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不能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尽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但这一规定与《专利法》第5条相矛盾,并不能改变我国《专利法》第5条与TRIPs协定第27条的违规性。中国应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修改我国《专利法》第5条中不符合TRIPs协定的内容。

关 键 词:专利法 专利权 TRIPS协定 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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