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宋商事法律制度变迁及其历史意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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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熠[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北方民族大学

出  处:《求索》2013年第3期71-73,共3页Seeker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融通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唐宋变革视野下的民事和经济纠纷解决与秩序)(2012RT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阶段性成果(11YJA850018);国家社会科学西部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12XFX009)

摘  要:两宋"新经济"思潮有别于历史上的"重农抑商"单方策略,统治者因势利导的商业观得到了修正。两宋"新经济"思潮从对商事主体的约束、商事客体的确定以及对商事活动调整的广度和深度等法律规制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这使得唐代政府对商业活动被动调整的立法理念得到了纠正。宋以来的种种商事实践表明,两宋所颁行的法律已经在悄然撼动着封建制的根基。统治者对于商事交易活动介入的加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解决国家的燃眉之急,强行切分商业利润,但实质上则彰显了国家对于承认并保护个体商业经营的政府决心;两宋"新经济"思潮及其商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我国商业政策从"超经济强制"向"经济强制"的历史过渡。

关 键 词:唐宋史研究 商业法律制度 商事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99[历史地理—历史学] K242[历史地理—中国史] K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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