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矿产资源补偿费向市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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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责清 

出  处:《中国财政》2013年第9期6-6,共1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调动矿产地征收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吉林省财政厅自2013年4月1日起,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收入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按照财力向地方倾斜的原则,除省级直接征收企业外,对全省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由中央级50%,省级30%,市(州)、县(市)级20%调整为中央级50%,省级20%,市(州)、县(市)级30%。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直接上缴中央国库调整为按照征收管理权限和分成比例直接分级次缴库。各缴款单位按规定的级次和分成比例填制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省财政停止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比例返还市县分成办法。

关 键 词: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林省财政厅 分成比例 县(市)级 资金使用效益 直接征收 管理权限 缴库方式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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