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共享制抑或权力独享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权力配置模式及解决方案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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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健[1]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127-136,共10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优化研究"(11BFX055);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垄断行业改革的法律问题"(09YJE820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权力共享制和权力独享制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反垄断法选择了权力共享制,但该模式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毛病,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怪现象,同时实际执法主体的独立性也令人担忧。在近期,我们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及在制度上改善实际执法主体的独立性来优化权力共享制。而要完全解决权力共享制中存在的问题则只能期待远期的解决方案,即改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通过它来整合目前分散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权,从而最终过渡到权力独享制模式。

关 键 词:反垄断执法机关 权力共享制 权力独享制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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