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6条辨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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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翔[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143-150,共8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起源于"希伯来—基督教"信仰,而非古希腊,这对正确认识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有重要意义。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总体上不存在对律师的立法歧视,但该条之引诱条款违背平等原则,对"引诱"应当进行体系性的限制解释。律师伪证罪是拟制正犯,应当符合共犯从属说。律师伪证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司法机关需对具体危险进行规范判断。同时,对于此罪的立功也应进行限制。

关 键 词:刑法306条 拟制正犯 具体危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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