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一种比较法上的反思与检讨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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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樟林[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21-31,共11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项目号:08BFX020)

摘  要: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一直主张,制定裁量基准需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这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也已获得成文。但是,阅读国外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不难发现,法治发达国家对此并不热衷,大部分国家都在公众参与程序上为裁量基准设置了豁免条款。从现有研究来看,支撑此种排斥立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参与所蕴含的控权原理与裁量基准并不切合,而且公众参与将会带来的制度成本,也不是裁量基准工程所能担当。因此,我国现有学术立场和立法规定可能并不合理,其过于理想,我们需要以专家技术模式予以补充,确立一种多元开放的程序观。

关 键 词:裁量基准 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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