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法律制度转型论纲——从行政管控到法人治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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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倩[1] 蔡立东[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131-140,共10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12SFB1004)

摘  要:基金会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可被归纳为行政管控本位的他律型模式和法人治理本位的自治型模式两种类型。基金会法律制度作为公法与私法交织的领域,公权力介入的合理性自不待言。但我国严格的行政管控型立法已超越合理界限,抑制了基金会的发展。我国应当实现基金会法律制度的法人治理转向,构建完善的基金会治理结构;同时,为基金会打造必要的外部支撑条件,即适度的行政监督、有效的社会监督以及完备的司法救济。

关 键 词:基金会 行政管控 法人治理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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