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侵权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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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华[1] 管洪博[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经济纵横》2013年第5期51-56,共6页Economic Review Journal

摘  要:食品侵权的潜在损害是食品侵权中的新难题之一,也是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对潜在损害实行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美国有毒物质侵权医疗检查费的适用,给我们提供了借鉴。该医疗检查费主要针对目前损害没有表现出来的受害人,由于侵权人的过失暴露于有毒物质下,对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害主张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符合侵权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维护了民法的公平正义。我国在具体实施中,要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件,设立公益机构以帮助受害人进行举证,并且通过基金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赔偿。

关 键 词:食品侵权 潜在损害 医疗检查费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F4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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