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紧急避险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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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燕[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企业导报》2013年第8期251-253,共3页Cuide to Business

摘  要: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早已成共识,但由于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犯罪体系、价值取向等因素存在,紧急避险正当性根据在各国仍存在争议。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学界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和根据提出了多种学说,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展开。我国目前承认的紧急避险是阻却违法事由,为了使自己或亲友的生命、身体、自由法益免受现实的危险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同等价值法益的紧急避险是阻却责任事由,是违法行为,但被法律所宽恕。对紧急避险正当性根据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紧急避险的性质。本文在简绍对比大陆法系的紧急避险根据说与英美法系的紧急避险根据说后,结合我国通说提出,我国目前犯罪构成体系仍然采用平面耦合式,所以关于紧急避险根据的通说虽然还有不足,但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我国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限度只能是损害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对比其他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法益衡量说基本上可以说明我国刑法上的紧急避险。

关 键 词:紧急避险的根据 却违法说 阻却责任说 二分说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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