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学校破产能力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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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小芹[1]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5期281-282,共2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DGA120219)

摘  要:中国民办学校破产能力立法现状 中国破产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原则,即企业法人破产主义。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直接适用范围和参照适用范围两种情况。破产法第2条规定其直接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关 键 词:破产能力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国 商人破产主义 《企业破产法》 企业法人 参照适用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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