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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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湘兰[1] 叶泉[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144-151,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09JZD00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法律应对"(20121060102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船舶污染发生后,受影响最严重的莫过于沿海国。但《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十分有限,与沿海国对环境保护的诉求相差甚远。鉴于修改《海洋法公约》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国际社会需改进国际海事组织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作用,并适时地促成新公约或现有公约执行协定的出台,从而在不过分干扰航行自由的基础上,提升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关 键 词:沿海国 专属经济区 立法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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