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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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志强[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商情》2013年第17期153-154,共2页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违反“通知与删除”规则下与网络用户就扩大部分的损失的连带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港规则 审查义务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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