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与途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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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维国[1] 郑广永[1] 徐永利[2,1] 

机构地区:[1]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 [2]北京联合大学党委

出  处:《人大研究》2013年第5期12-15,共4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加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途径研究〔12BZZ010〕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当监督的内容、监督途径和监督方法相互匹配、内在关联时,才能显现出监督实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关 键 词: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 国家权力机关 内在关联 一府两院 法定权限 国家机关 决策权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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