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曹晟旻[1,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2]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
出 处:《天府新论》2013年第3期69-74,共6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1CFX002);山东大学(威海)第七届科研立项重点项目<当庭宣判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利弊分析>(项目编号:B12074)的研究成果
摘 要:当庭宣判制度对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举足轻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目前,行政化管理体制下的庭审功能相对弱化,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潜在压力使得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更加心有余悸。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宣判成为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当庭宣判制度的适用则步履维艰,这将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加剧,严重妨碍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事实上,出现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归根结底,其反映出的是行政化管理体制下司法改革的急躁冒进和制度设计的不合时宜。因此,只有真正还原当庭宣判的本来面目,重新审视其实践价值,才能有力推动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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