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代理之追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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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渊智[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出  处:《江淮论坛》2013年第2期103-110,共8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FX023)

摘  要: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实质上就是对行为人的事后授权。能够追认无权代理的主体只能是被代理的本人,追认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双方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无任何形式要求,但追认的时间有期限限制。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追认后,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关 键 词:代理 无权代理 追认权 追认意思表示 

分 类 号: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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