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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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大伟[1] 吕梁 

机构地区:[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所检察处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9期161-16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入刑法,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追求法制文明的今天,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文明化、人性化、教育化是必然趋势,非监禁刑扩大适用,使得社区矫正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载的监督职责的范畴,必然包容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由于其必要性,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受到高度的重视,但是,由于其监督对象的新兴性,目前,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尚面临着困难,使其运行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本文力求通过对社区矫正工的检察监督的依据、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指出该项工作现阶段存在的运行缺陷,从而提出完善对策,建构出今后工作的蓝图,以指导工作实践。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法律依据 必要性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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