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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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仁山[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74-83,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AFX016)

摘  要:"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关 键 词:直接适用的法 强制性规则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冲突规范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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