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第356条定性之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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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01120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108-114,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对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该如何定性,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争论。其实,学者们对该条所作的"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定性都不科学。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定性为注意性规范。这既是厘清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之规定与刑法总则关于累犯之规定之间关系的前提,也是正确解读该条规定之内容并进行司法适用的逻辑起点。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特别累犯 特别再犯 注意性规范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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