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实陈述而订立合同之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吴祖祥[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东南学术》2013年第3期174-181,共8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摘  要:不实陈述是指行为人存在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行为,可分为欺诈性不实陈述、过失性不实陈述和无过失不实陈述三类。因不实陈述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进行撤销。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当前我国《合同法》仅将欺诈性不实陈述纳入其调整的范围,而没有将过失性不实陈述和无过失性不实陈述纳入其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为了更充分地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救济,应将过失性不实陈述和无过失性不实陈述纳入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关 键 词:不实陈述 欺诈 构成要件 救济途径 

分 类 号:D922.29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