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新统:近代中国商会法的实践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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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谈萧[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133-137,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国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变迁的实证研究"(项目号:10YJC820095);广州市社科规划项目"商会;行业协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2012GJ4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政府与商界较少发生法律关系,是古代中国的一个法律传统。近代中国商会法出现后,这一传统开始断裂。通过政府促导、组织控制、简约治理等方面的商会法实践,政府与商界发生了较多法律接触,进而演变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构成法制转型之"政商新统"。这一"政商新统",既与西方国家向工商社会分权以实现"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不同,也与古代中国行政司法视工商事务为"细故"的传统不同,而是形成了政府主导和控制下的工商法律秩序。

关 键 词:商会法 政府 商界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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