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环境法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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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煜[1] 肖峰[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出  处:《特区经济》2013年第4期163-165,共3页Special Zone Economy

摘  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其经济促进功能尚不够重视,环保制度也并未充分履行对经济行为环境成本的定价功能,这是因为我国环保立法主要将环境定位为经济发展的外部约束因子,对其经济促进功能体现不足,使环境成为经济发展中被动保护的受体,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大价值的协调造成了一定的割裂作用。鉴于此,应当保持环境保护主体与经济行为主体的统一,平衡环境利益制度配置,转换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心回归到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关注和人类整体性自律上,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全过程中深化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促进功能,形成经济发展环境友好和环境保护的经济促进制度互补。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经济促进功能 环境法益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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