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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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寒霜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13年第5期55-56,共2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提要]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合同中变更的手写内容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 [案情]200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厦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最后一页打印的第四十五条约定:“凡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选择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原告提供的合同原件最后一页右下角有手写内容:“补充:由于本合同第十八条原因停租,下期租金交付时间按停租时间顺延。因船舶被扣滞港,出租人应按停租时间每24小时向承租人支付6800.00美元赔偿金,第四十五条管辖法院变更为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左下角盖有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印章,原告法定代表人张辉在合同左下角“担保人处”签字。

关 键 词:管辖权 定期租船合同 纠纷案 海事法院 法定代表人 时间 承租人 出租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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