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认罪程序带来的检察官职能演变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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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杰奎琳.霍奇森 俞亮[2] 

机构地区:[1]英国华威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163-176,共14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与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项目<中法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市教委面上项目<涉外经济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研究>(项目号:SQSM2a01210011005);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项目号:2011D005003000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04年法国在刑事诉讼中正式引入了"被告人认罪下的出庭程序",其目的是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但也极大地改变了各个诉讼主体的地位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检察官无疑是本次改革的最大收益者,其在审前阶段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不但继续保持着对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领导权,还获得了更多的对案件进行最终司法处理的决定权,并可以决定几乎所有案件的未来走向。不过,由于法国检察院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这一混合地位也给检察院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带来了广泛的争议。

关 键 词:法国 认罪程序 辩诉交易 检察官职能 预先载判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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