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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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娟 

机构地区:[1]南宁市社科院

出  处:《广西经济》2013年第4期35-36,共2页

摘  要:(一)确立农民财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地位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营胜资产,从价值上明晰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以股权的形式体现农民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农民财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地位。(二)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法人产权制度通过资产量化,确立农民作为集体资产的原始产权人地位,根据其股份份额行使投资人(股东)权利;通过建立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确立合作社法人产权地位,按照章程行使资产或资本经营权利;通过对外招商或租赁、合作,形成租赁、合作关系,产生新的经营主体,并按照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行使资产经营和使用权利。建立起农民(原始产权)、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法人产权)、承租人或社会投资人(经营使用权)“三权分离”和以产权约束为纽带“三权制衡”的现代法人产权制度,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社 法人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 南宁市 投资主体地位 资产所有者 经营权利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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