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抵抗权的实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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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萍[1] 王淑芳[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南昌大学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145-150,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1年)规划项目“以房屋征收为中心的行政补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FX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抵抗权,不仅仅是道德的号召,更是法律的承诺。虽然其既有宪法上的理论依据,也有行政法上相关制度的支撑,但行政抵抗权目前仍停留在理论层面,仅仅是推断出来的应然权利,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实然权利。对于自身合法权益正遭受侵害或侵害威胁的普通民众来说,行政抵抗权,应是一种利益表达的特殊方式,其不应消释在以维护稳定为基本内容的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之中。确立行政抵抗权制度,不但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规范相对人行为,而且可以约束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权利救济机制的充实和完善。

关 键 词:行政抵抗权 公民拒绝权 防卫权 程序抵抗权 

分 类 号:DF3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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