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山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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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进[1,2,3] 张津[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 [2]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3]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138-144,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安全与和谐视野下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JA820015);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立法研究--以稀土资源为例”(项目编号:11FX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和协调环境利益关系,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承担着对矿山环境治理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决策、依法监督以及进行投资和制定激励政策等环境责任。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理念滞后、立法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新的矿山环境治理理念、强化矿山环境行政审批的规定、明确政府统一规划的责任,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

关 键 词:矿山环境治理 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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