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之审查思路——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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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南[1] 崔学杰[1] 何云[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出  处:《北京仲裁》2012年第4期127-133,共7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件中,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是否应予以认可,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逐项进行审查。其中涉及当事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仲裁协议当事人解除仲裁管辖情形的应依据裁判作出地的法院地法即台湾地区法律进行相关事实的审查认定;涉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如审查后不具有上述条文所列情形的,应裁定认可其效力。

关 键 词:认可 台湾地区 民事判决 审查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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