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以金融衍生产品销售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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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延[1,2] 倪刚[3]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3]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出  处:《学海》2013年第3期132-140,共9页Academia Bimestris

摘  要: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完善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立法,将原先分散的适当性规则从产品、客户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化,并规定了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已经引入了适当性制度,但是相关规定较为零散,且立法初衷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而不是投资者保护;在实务中,相关适当性评估已经流于形式。应当从强化卖方义务、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角度来建构相关立法,完善适当性评估的内容与程序,在产品、客户与行为三个方面确立具体的评估标准,规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衍生产品 适当性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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