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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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亮[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5期116-125,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清华大学人文社科振兴基金项目<人格权体系及保护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WKY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法律上并无相应规则,而在学说上也无定论,从违约金功能出发,结合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选择性竞合关系。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因债务人违约而同时产生效力,若二者针对的利益并非同一,当事人自可累加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累加主张,此为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基本原则之应有之义。但不得累加主张,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只能主张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债权人得选择行使,在债权人选择了行使违约金请求权的情况下,基于禁止不当得利的原理,违约金得计入损害赔偿额,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损害小于违约金数额的,也不能缩减违约金请求权。但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债权人选择违约金请求权而丧失,对于超出违约金的损害,债权人仍得主张赔偿,只是必须根据一般的法定损害赔偿前提进行证明。相反,在债权人首先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害赔偿数额的,债权人仍得请求超出损害部分的违约金数额。

关 键 词:违约金 违约金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竞合性选择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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