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与干扰婚姻关系之损害赔偿——以英美法为视角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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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维飞[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103-111,共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号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问题之提出 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此法律问题涉及配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就前者,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可向有婚外同居行为的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未涉及单纯的通奸行为;就后者,《婚姻法》未作规定,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责任 通奸行为 婚姻关系 英美法 《婚姻法》 干扰 法律关系 2001年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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