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法律错误溯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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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班天可[1] 

机构地区:[1]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138-154,共17页Ecupl Journal

摘  要:在我国,不少学者甚至法官都认为,"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可以上溯至罗马法的传统原则。实际上,罗马法虽然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但对后者绝非不救济。《学说汇纂》第22卷第6章记录了保罗(Pau-lus)、拉贝奥(Labeo)、涅拉茨(Neratius)、彭波尼(Pomponius)、帕比尼安(Papin-ianus)等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错误的见解,其中以保罗最为苛刻。然而,恰恰是保罗的意见为后世的注释学派所采纳,又经自然法学派的加工才形成了"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的法谚。罗马法中,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的区分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尤其不适用于物的权属的错误和非债清偿的案件类型。

关 键 词:错误 法律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罗马法 学说汇纂 

分 类 号:D904.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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