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看守所监管失职行为的行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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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菲[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5期54-56,共3页

摘  要:一、看守所监管失职行为的责任承担现状(一)司法实践中对监管失职行为的认定意见不统一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看守所监管过程中因失职而引起的侵害行为的认定,是大不相同的。有认定监管失职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有认定其为刑事司法行为的,也有模糊处理不作认定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了相关的批复,。认定看守所的监管行为系行政管理行为,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伤的情形按行政赔偿处理。但遗憾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仅针对某些具体案例发生强制效力,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的处理依然意见不统一。

关 键 词:失职行为 监管过程 行政责任 看守所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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