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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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芦倩 

机构地区:[1]信阳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年第4期37-39,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教育机构在第三人不能足额赔偿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 键 词: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 未成年人 人身损害 第三人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赔偿权利人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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