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制的契约性质——以煤矿安全规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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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丽[1] 

机构地区:[1]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出  处:《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67-71,83,共6页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摘  要:规制本身也是一种契约,因为规制契约取代了市场契约,规制的权利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委托或者权利让渡,它反映了一种契约关系,内生于交易活动本身,是多个经济交易主体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约定遵守某些约束交易主体自由的公共规则而做出的一种交易结构安排。针对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主要从规制机构和煤矿之间的契约关系方面,分析了煤矿安全规制机构的契约本质以及煤矿安全事故的成因和解决办法,以利在实践中逐步加强规制双方的合约建设,尽量避免和减少矿难的发生。

关 键 词:规制 契约 煤矿安全 委托-代理理论 产权理论 

分 类 号:F06[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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