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介入竞技性体育纠纷的正当性——兼对特别权力关系的质疑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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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志[1] 伏创宇[2]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104-112,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视野下特别权力关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YBA118)的研究成果

摘  要:在处理竞技性体育纠纷时存在着司法审查的缺失。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应成为权利保护和行政法治实现过程中必须破除的迷思。以体育行会的"特别权力"、竞技性体育纠纷的特性、对行会民主功能的破坏和不利于自治权的保障为依据而形成的反对司法介入竞技性体育纠纷的理由值得商榷。体育功能和价值具有多样性,体育行会的民主自治功能可能产生异化,当事人的公权利可能受到体育行会行为的不利影响。凡是涉及体育俱乐部、裁判和运动员等当事人权益的竞技性管理纠纷,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应当作出相应的完善。

关 键 词:司法权 竞技性体育纠纷 特别权力关系 

分 类 号:DF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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