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法学解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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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伦海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65-73,共9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ZD04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名义上是"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实则最深层的动因是国家采用"休克疗法"通过冻结村民委员会的因人口变化而调整土地的职能以期达到农村治理的目的。从解释论上来看,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是"增人增地、减人不减地";从立法论上来看,特别是在现行承包期限等的前提性设定之下,该"增人增地、减人不减地"模式也是比较妥适的做法。解决当前人地矛盾可以有很多途径,比较好的是在坚持现行"增人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前提下由政府负责提供给新增人口与获得承包经营权相当的权益。同时,有必要将农地调整制度与作为民法基础理论的主体制度、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得利制度等关联起来进行诠释。

关 键 词: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 增人增地 减人不减地 主体制度 情势变更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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