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马克思·韦伯的法律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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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涵[1] 

机构地区:[1]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出  处:《企业导报》2013年第12期175-176,共2页Cuide to Business

摘  要:马克思·韦伯认为法律就是通过一定的强制使人们的社会行为符合特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他将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类,认为形式合理性法律是现代西方所特有的法律类型,且只有形式合理性法律才能给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其理论对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式方面的完善具有启示意义。但是,由于韦伯所处社会状况的影响,其法律思想只是一种理想化类型,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关 键 词:形式合理性 局限性 法社会学 

分 类 号:D909.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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