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邹焕聪[1,2]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8
出 处:《行政论坛》2013年第3期85-89,共5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12BFX0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私人参与履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研究"(11YJA820117);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行政法研究"(2012SJB820005);江苏大学高级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主体的行政法研究"(11JD185)
摘 要:社会合作规制的兴起不仅是合作治理理论的逻辑推演,而且也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实践所验证,理应成为我国规制模式的发展方向。多中心的规制主体、协同合作的规制行为、复合多样的规制责任以及合作高效的规制救济机制等构成了社会合作规制的运作机理。社会合作规制的运作,内在需要行政法治的保障。为此,我国行政法需要从行政法的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发展、行政法制度根基的重构以及行政法原则和制度的创新等方面进行能动的法治回应。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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