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遗赠制度比较及大陆地区遗赠立法之完善构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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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平[1]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发展规划处,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58-65,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福建省教育厅2011年B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B11314S)

摘  要: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且各具特色。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制度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强。我国《继承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现行遗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包括增设遗赠种类、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扩大遗赠标的物的种类和效力范围、完善遗嘱的接受与放弃制度、完善附义务遗赠的内容、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确认遗赠的效力等,以期制定一部科学先进的《继承法》。

关 键 词:两岸 遗赠 比较 立法 完善 

分 类 号:DF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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