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制度的完善——以承包方式类型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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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兆利[1]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山东泰安271021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72-75,共4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物权法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通过市场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登记制度的缺失,同时导致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时登记制度的多余。为此,应将前者的设立改为登记对抗主义,而将后者的移转设为意思主义,另外还应加强集体组织记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意思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分 类 号:DF4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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