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应缴税款用于投资并最终私分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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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科[1] 徐亮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0期52-54,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 戴某某原系某市财政局局长,A会计师事务所原系该财政局下属国有事业单位。1998年以来,财政部对全国注册会计师机构进行脱钩改制工作,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要求挂靠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挂靠单位脱钩,并做好改制工作。1998年年底,该局成立清理整顿会计师行业领导小组,戴某某担任组长。1999年4月,戴某某代表该市财政局与A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确定脱钩基准日为1998年12月31日。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行为定性 脱钩改制工作 1998年 投资 税款 国有事业单位 会计师行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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