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除行政之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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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丰[1] 李玲[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25-34,共10页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研究"(11&ZD070);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政府信任资源再生研究"(12YJA810006);江苏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基地(南京理工大学)开放基金项目"服务理念下的民意表达机制研究"

摘  要:20世纪后半叶以来之所以会产生行政之恶,是因为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仍然以精英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制型政府及其行政模式来应对后工业社会的挑战与要求,使得抽象行政权力与具体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协调。因此,要祛除行政之恶,不是简单地求助协商民主,而是要去寻找并建构起适合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与政府形态。多中心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及服务型政府符合后工业社会的特征与需要,三者可以形成一个和谐平衡的系统,从而保证抽象行政权力与具体行政权力协调运行,进而祛除行政之恶。

关 键 词:行政之恶 抽象行政权力 具体行政权力 服务型政府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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