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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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永[1] 

机构地区:[1]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出  处:《湖南农业》2013年第6期39-39,共1页

摘  要:(续第5期第39页)六、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做了以下规定。1.建立仲裁公开开庭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 承包经营 仲裁法 纠纷 调解 解读 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 

分 类 号:S812[农业科学—草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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